第一条   为了反映我国经济中所有制成分的构成情况,为宏观决策和管理提供依据,特制定本规定。
 
  第二条   本规定适用于综合加工和计算各主要经济总量指标(如产值、销售收入、国内生产总值等)的经济成分。
 
第三条           经济成分分类与代码
    
        
            |          代   码 |         分  类  及  构  成 | 
        
            |  1 11 12 2 21 22 23 | 公有经济 国有经济 集体经济 非公有经济 私有经济 港澳台经济 外商经济 | 
    
 
 
  第四条   公有经济是指资产归国家或公民集体所有的经济成分,包括国有经济和集体经济。
 
  第五条   国有经济是指资产归国家所有的经济成分。
 
  第六条   集体经济是指资产归公民集体所有的经济成分。
 
  第七条   非公有经济是指资产归我国内地公民私人所有或归外商、港澳台商所有的经济成分,包括私有经济、港澳台经济和外商经济。
 
  第八条   私有经济是指资产归我国内地公民私人所有的经济成分。
 
  第九条   港澳台经济是指资产归港澳台商所有的经济成分。
 
  第十条   外商经济是指资产归外商所有的经济成分。